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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制造资质雨正代理便宜

信息编号:1196326 发布时间:2019-03-18 1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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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3.1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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